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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号文件)的规定,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事项变更。
1、注册人关于变更情况的声明;
2、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复印件;
3、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4、变更申请项目申报资料要求(根据具体变更情况选择提交以下文件):
(1)产品名称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2)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3)型号、规格变化的对比表及证明。
(4)结构及组成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5)产品适用范围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临床评价资料或其他支持资料。
(6)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7)注册证中“其他内容”变化的对比表及说明。
(8)其他变化的说明。
5、与产品变化相关的安全风险管理报告;
6、变化部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的资料;
7、针对产品技术要求变化部分的注册检验报告;
8、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新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如有);
9、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新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如有);
10、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
11、代理人承诺书;
12、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13、符合性声明和符合标准的清单;
14、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其中8/9项如无,需要提交说明。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
2、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发生改变,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注册证中“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备注
*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 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主管部门 | 管理类别 | 首次注册 | 注册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 | 延续注册 (五年一次) | 临床试验申请费 (高风险医疗器械) | 相关文件 | 实施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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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 | 境外 | Ⅱ | 21.09 | 4.2 | 4.08 | / | 国家局2015年53号 | 2015/5/27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650号文件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局令4号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局令6号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局令25号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局令7号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局令8号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 局令15号 |
立项阶段
预算、合同、考虑期,1个月。
受理前资料准备
考虑检测平均消耗6个月,视产品情况有所变化,如无强标更新,则可免除检测。
如需精算请联络思途。(免临床目录产品除外。)
注册资料编制可与检测并行。
受理后
CFDA法定消耗预算8个月。(158工日,20工日/月,不计节假,与首次注册一致。)
发补时限0~12个月,考虑平均时间6个月。视产品首次申报资料情况而定。
预算合计
进口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事项变更),预算应至少15~21个月以上。
进口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服务 | 进口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服务 |
进口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服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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