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3-10-10 阅读量:次
关于印发无源植入性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
发布时间:2009-12-3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提高注册工作水平和审查质量,国家局组织制定了无源植入性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附件: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者/制造商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动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申请者/制造商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这方面的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进而提高产品注册申报的效率。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技术报告、风险分析报告、注册产品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对于其他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申请者/制造商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申请人/制造商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申请人/制造商还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无生命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于动物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除外)的注册申报。本指导原则同样适用于采用动物组织衍生物或由动物体自然获取物质(例如:牛奶、羊毛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
三、基本要求
(一)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境内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在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增加下述内容:
(1)技术报告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这一部分的资料需要增加涉及控制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以及免疫原性风险方面有关的技术内容。
鉴于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人体的概率不尽相同,而不同动物种类易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种类和程度也千差万别,因此动物种类的确定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风险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动物的地理来源、年龄、取材部位的不同也直接影响着动物源性材料所具有风险的高低。
对于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控制需至少从源头控制和病毒灭活两方面着手,仅依靠源头控制或仅依靠病毒灭活都无法确保风险降至最低。为确保风险的可控性,企业需建立起一套追溯体系,以便在发现不良事件时能够及时查出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不良事件的再次发生。此外,定点饲养、定点采购、定点屠杀,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检疫,都是降低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传播风险的必要手段。
对于动物源性材料带来的免疫原性风险的降低,一般采用在生产工艺中降低其免疫原性的方法,包括脱细胞、去除杂蛋白,以及使蛋白质变性等物理的和/或化学的处理步骤,生产企业需对其降低材料免疫原性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然而,这些处理步骤以及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处理步骤有可能是以牺牲材料本身的使用性能为代价的,生产企业需充分评估其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以保证产品最终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
因此,产品技术报告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
① 动物的种类、地理来源、年龄、取材部位及取材部位的组织性质的具体描述;
② 对于常规定点饲养的动物种类,提供与动物定点饲养单位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及饲养单位的资质证明;如果涉及中间商,应提供所有中间商的有关供货协议及资质证明;
③ 对于常规定点屠宰的动物种类,提供制造商与屠宰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屠宰单位的资格证明;
④ 对所执行的检疫标准的描述,以及所取材动物的检疫/防疫证明性资料,一般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动物进行防疫接种的兽医卫生合格证等;
⑤ 制造商对保存每一批动物可追溯性文件(该文件中至少应包括:该产品所用动物的地理来源、取材部位、动物的可追溯性标识、动物饲养、检疫、屠宰及加工方面的情况)的承诺;
注:这里提到的批是指在同一环境中饲养、检疫、屠宰或加工的一组动物。
⑥ 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章第(二)节);
⑦ 对清除(或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工艺过程的描述、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
(2)风险分析报告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这一部分的资料需要增加对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以及免疫原性风险的分析、控制以及残余风险的分析。
鉴于使用动物源性材料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申请者/制造商需具体说明在所申报的医疗器械中使用动物源性材料同使用非动物源性材料相比具有哪些优势,以便充分评价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风险/受益比。
对于不同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其免疫原性风险也会因取材动物的种类、取材部位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在充分分析免疫原性风险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有效地控制。
对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需包括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动物源性材料的取材、加工处理,以及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在人体的使用等各个环节。
因此,产品风险分析报告应至少增加以下内容:
① 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原因,对于所用动物源性材料可否用其他材料替代,以及动物源性材料与其他材料的比较分析;
② 对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包括饲养方式、饲养条件、饲料种类、防疫情况、运输等方面)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③ 对取材和加工处理等过程中产品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④ 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由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⑤ 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因为接触动物源性材料而产生的免疫原性方面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3)注册产品标准
作为产品的重要技术信息,所取材动物的种类和部位应在注册产品标准中予以明确。当产品的免疫原性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过程控制时,应在注册产品标准中制定出产品免疫原性或相关性能的控制指标。这些控制指标可能是通过生物化学方法测定的免疫学指标,也可能是通过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测定的能够间接地反映产品免疫原性可得到有效控制的产品技术指标(例如残留细胞数量、杂蛋白含量等)。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应给出制定这些具体指标及检测方法的科学依据以证明产品的免疫原性可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4)产品说明书
出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考虑,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出产品取材于何种动物的何种组织。
2.境外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
境外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应用于人体的风险同境内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一致,因此新增的技术内容可参照境内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但鉴于不同原产国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管理方式不同,导致相关技术资料的格式不尽相同,因此对技术资料的格式和编排顺序可以不遵循本指导原则,但对技术内容应全部涵盖,若有不适用的条款应逐条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及科学依据。
(1)动物源安全性技术资料
这一部分的资料可参照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技术报告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① 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原因,对于所用动物源性材料可否用其他材料替代,以及动物源性材料与其他材料的比较分析;
② 对所取材动物的种类、地理来源、年龄、取材部位及取材部位的组织性质的具体描述;
③ 对饲养、取材和加工处理等过程中产品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若附有国外官方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应提交原件或公证件),以及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由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注:该项内容可按照ISO 22442提供。
④ 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因为接触动物源性材料而产生的免疫原性方面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及清除(或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工艺过程的描述、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
⑤ 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章第(二)节);
⑥ 制造商对保存每一批动物可追溯性文件(该文件中至少应包括:该产品所用动物的地理来源、取材部位、动物的可追溯性标识、动物饲养、检疫、屠宰及加工方面的情况)的承诺。
注:这里提到的批是指在同一环境中饲养、检疫、屠宰或加工的一组动物。
(2)注册产品标准
在注册产品标准中应明确所取材动物的种类和部位。必要时,在注册产品标准中应制定出产品免疫原性或相关性能的控制指标,并在标准编制说明中给出这些具体指标及检测方法制定的科学依据。
(3)产品说明书
出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考虑,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出产品取材于何种动物的何种组织。
(二)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资料
为了提高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生产过程中需有特定的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因此,在境内和境外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需增加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
对这些工艺的去除/灭活病毒有效性的验证,应至少遵循以下原则:
1.指示病毒的选择
首先,需要选择与生产过程中采用的原材料可能含有病毒种类的相关病毒,不能用相关病毒的,要选择与其理化性质尽可能相似的指示病毒;第二,所选择的病毒理化性质应有代表性(病毒大小、核酸类型以及有无包膜),其中至少应包括一种对物理和/或化学处理有明显抗性的病毒;第三,指示病毒滴度需要尽可能高(病毒滴度一般需≥106/mL)。
表1列举了已用于病毒清除研究的病毒。这些病毒根据生产工艺研究情况,对物理和/或化学处理具有不同的耐受性。病毒的耐受性与特定的处理方式有关,只有在了解病毒生物特性和生产工艺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些病毒,而且实际结果会随着处理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表1
已用于病毒清除研究的病毒举例
病毒 | 科 | 属 | 天然宿主 | 基因组 | 囊膜 | 大小(nm) | 形状 | 耐受性 |
小囊状口腔炎病毒 | 弹状病毒 | 水泡性病毒 | 马牛 | RNA | 有 | 70×175 | 子弹状 | 低 |
副流感病毒 | 副粘属 | 副粘液病毒 | 多种 | RNA | 有 | 100-200 | 多面体/球形 | 低 |
鼠白血病病毒(MulV) | 逆转录 | C型肿瘤病毒 | 小鼠 | RNA | 有 | 80-110 | 球形 | 低 |
辛德比斯病毒 | 外衣 | 阿尔发病毒 | 人 | RNA | 有 | 60-70 | 球形 | 低 |
牛滤过性腹泻病毒(BVDV) | 黄热 | 疫瘟病毒 | 牛 | RNA | 有 | 50-70 | 多面体/球形 | 低 |
伪狂犬病毒 | 疱疹病毒 | 水痘病毒 | 猪 | DNA | 有 | 120-200 | 球形 | 中 |
脊髓灰质炎萨宾1型病毒 | 微小RNA病毒 | 肠道病毒 | 人 | RNA | 无 | 25-30 | 二十面体 | 中 |
脑心肌炎病毒(EMC) | 微小RNA病毒 | 心病毒 | 小鼠 | RNA | 无 | 25-30 | 二十面体 | 中 |
呼肠病毒3 | 呼肠 | 正呼肠病毒 | 各种 | RNA | 无 | 60-80 | 球形 | 中 |
SV40 | 乳多孔 | 多瘤病毒 | 猴 | DNA | 无 | 40-50 | 二十面体 | 很高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 逆转录 | Lentivirus | 人 | RNA | 有 | 80-100 | 球形 | 低 |
甲型肝炎病毒 | Picorna | 肝病毒 | 人 | RNA | 无 | 25-30 | 二十面体 | 高 |
细小病毒(犬、猪) | 细小 | 细小病毒 | 犬猪 | DNA | 无 | 18-24 | 二十面体 | 很高 |
2.效果的判定
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生产工艺去除/灭活病毒的能力,获得生产全过程中估计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量。如果制品的生产工艺中包含了两步或两步以上病毒去除/灭活步骤,应分别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一般降低的总量是各步降低病毒量的总和。但是由于病毒验证的局限性,如分步骤中病毒降低量≤1 log则不应将其计算在总量中。原则上病毒降低量(log10)≥4 logs表示该工艺去除/灭活病毒有效。如因检测方法造成病毒降低量<4 logs时,应盲传三代,如无病毒检出,才可认定是有效的病毒灭活工艺。
3.关于朊蛋白
由于目前尚无朊蛋白(如疯牛病因子)的指示病毒/因子,而且对去除朊蛋白的工艺还很难验证,因此对牛、羊源性材料制品的安全性还主要是对源头进行控制。基于目前对朊蛋白灭活工艺验证的认知程度,对于牛、羊源性医疗器械,可以接受按照本节第1、2条规定的原则所进行的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资料。随着对朊蛋白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的要求也将随时调整。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由无脊椎动物的组织及其衍生物或天然获取的物质(如壳聚糖、蚕丝、蜂蜡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也应参照此指导原则。对于一些可能不直接适用的条款,申报者/制造商应进行相应说明,阐述不适用的理由。
(二)利用具有药品注册证的动物源性药品作为医疗器械的原料投入生产的,可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GMP证书等),若能证明已经达到了以上提到的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要求,则可不提交相应的资料。
(三)对于某些组成成分中不含动物组织或其衍生物,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接触了本指导原则所包括的动物源性材料的医疗器械(如在采用微生物发酵法制备透明质酸钠的过程中使用了含动物源成分的培养基),原则上也应提交相应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若附有国外官方具体的证明性文件,应提交原件或公证件),以及相关的验证数据或资料,并提供所使用的原料可用于生产医疗器械的证明资料。
(四)对于通常情况下不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动物种类应提供该物种适合用于人体使用的相关研究资料。
(五)对于ISO 22442-1:2007附录C中提到的动物油脂衍生物、兽炭和氨基酸,若证明其处理过程符合ISO 22442-1:2007 附录C,则可不提交其处理过程的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试验资料,但其他部分资料仍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本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名词解释
动物:任何脊椎或无脊椎动物[包括两栖动物、节肢动物(如甲壳纲动物)、鸟、珊瑚、鱼、爬行动物、软体动物和哺乳动物],不包括人(智人)。
无生命的:无新陈代谢或者繁殖功能的。
衍生物:通过制造工艺从动物材料中获得的物质。例如:透明质酸、胶原、明胶、单克隆抗体、壳聚糖、白蛋白。
组织性质:指所取材动物组织的健康状况。
传染性病原体:未被分类的病原体、朊蛋白以及类似的实体,如疯牛病因子、羊痒病因子等。
去除:使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数量减少的过程。
灭活:降低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引起感染或者致病反应的能力的过程。
六、参考文献
1.ISO 22442-1:2007, Medical devices utilizing animal tissues and their derivatives
2.《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国药监注〔2002〕160号),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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