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D产品如何描述说明书中“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中含有未取得注册证号的产品?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4-21 阅读量:次
在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和申报过程中,说明书是关键文件之一,其内容不仅展示了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还为临床医生、检验师以及患者提供了重要的操作指导。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对于说明书中“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部分的描述,尤其是涉及未取得注册证号的产品时,需要特别注意规范性和准确性。
当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的“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部分涉及某些试剂或材料时,例如核酸提取试剂、单独注册的校准品/质控品、样本保存液等,这些材料虽然未包含在本试剂盒中,但对检测过程是必需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说明书应明确列出这些材料的产品名称、注册人(备案人)、货号及其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如果这些配合使用的试剂或材料尚处于注册或备案阶段,则需暂时留空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待完成注册或备案后由注册人自行补充完善。
例如,在核酸提取试剂或质控品的描述中,应注明其核心成分、浓度水平、生物学来源及基质信息,并说明其定值及溯源性。对于尚未取得注册证号的试剂或材料,注册人应在说明书中注明其当前状态(如“注册中”或“备案中”),并提供货号以便后续补充。这种做法不仅符合法规要求,也确保了使用者能够准确了解所需配合材料的信息,从而保障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总结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的“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部分是确保产品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内容。对于其中涉及未取得注册证号的试剂或材料,注册人需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规范地列出相关信息,并在后续完成注册或备案后及时补充完善。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法规对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的严格要求,也保障了使用者能够获取完整、准确的产品信息,从而提高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和临床应用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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