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能否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3-16 阅读量:次
在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中,委托生产是合法且常见的生产方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既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法规要求且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委托生产模式下,注册人需对产品质量负全责,并严格管理受托企业的生产行为,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双方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禁止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家药监局制定并公布。
法规明确委托生产的合法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委托生产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指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选择自行生产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在注册人制度出来之前,是传统的“自产自销”单一模式,不允许企业通过分工协作优化资源配置,只能自家产品自己生产。而如今,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例如,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专注于产品设计,而生产经验丰富的受托方则负责规模化制造。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注册人始终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需对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
委托生产的法定条件
委托生产并非无限制开放,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受托企业资质合规:受托方必须持有与产品类别匹配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2. 签订质量协议:双方需依据《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签订协议,明确生产标准、质量管控、责任划分等条款,确保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3. 动态管理机制:注册人需定期审核受托方的生产条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整改,必要时终止合作。此外,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企业生产(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请注意:禁止委托生产的高风险产品
为保障患者安全,高风险植入性医疗器械被明确禁止委托生产。例如,《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2年第17号)列入了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等产品。这类产品因直接植入人体且使用风险高,法规要求注册人必须自行生产,以确保全流程可控。
质量责任划分与监管要求
委托生产模式下,责任划分清晰:
- 注册人主体责任:注册人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对受托企业进行全程监督,并承担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等责任。
- 受托企业生产责任:受托方须严格按照产品技术要求、委托协议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变更工艺或降低标准。
- 标签标识要求:产品标签需标明受托企业的名称、生产地址及许可证编号,确保信息可追溯。
再注意: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协同监管
针对跨区域委托生产,国家药监局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例如,注册人所在地与受托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需共享检查结果,联合开展飞行检查,避免监管盲区。202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注册人若跨省委托生产,需向两地药监部门备案,并接受双重监管。
结语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是行业资源优化的重要方式,但其合法性、安全性高度依赖法规的严格执行。注册人需深刻理解自身主体责任,受托企业则须严守生产规范,双方通过紧密协作确保产品质量。监管部门通过动态检查、跨区域联动等机制,持续强化全链条风险防控,为公众用械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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