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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调整后的医疗器械能否采用自身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3-11 阅读量:

医疗器械分类调整后,注册人常面临临床评价路径的重新规划。针对“某产品从二类升到三类,类别调整后的产品是否可采用自身临床数据作为同品种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这一问题,需结合国内法规及审评实践综合分析。根据现有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答案是可实现的,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严格的评价流程。

类别调整后的医疗器械能否采用自身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图1)

法规框架下的可行性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及《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分类调整后,若产品适用范围未发生变更,其作为二类产品时的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数据可作为支持升类后产品临床评价的证据。这一规定体现了“风险受益平衡”原则,即在原有数据充分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开展临床试验

例如,若某二类医疗器械因分类目录调整被划为三类,注册人可基于原注册时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数据及真实世界使用数据,通过等同性论证支持升类后的临床评价。此时需重点对比升类前后产品的技术特征、适用范围及生物学特性,确保二者在核心设计和使用条件上的一致性。

适用范围变更的附加要求

若产品升类后适用范围扩大(如新增适应症、适用人群或使用场景),则需针对新增部分补充临床证据。例如,原二类产品仅用于成人群体,升类后扩展至儿童群体,需单独提供儿童使用的安全有效性数据,此类数据可通过新增临床试验或同品种器械的公开文献获得。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明确要求,即使采用自身历史数据,仍需通过“临床经验数据”验证产品在真实使用中的风险可控性,包括分析原二类产品上市后的投诉、不良事件及纠正措施。例如,某血糖仪由二类升为三类后,若其上市后数据显示测量误差率符合三类器械标准,则可通过数据总结直接支持升类申请。

数据收集与分析的关键点

1. 数据完整性:需系统收集原二类产品的上市前研究数据(如实验室测试、动物试验)、临床试验报告,以及上市后监测数据(如不良事件报告、用户反馈)。

2. 分析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 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是否达到预期性能(如诊断准确性、治疗有效性);

- 风险与受益的平衡是否可接受(如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是否在预期范围内);

- 现有数据是否充分支持升类后的风险控制要求(如三类器械通常需更高证据等级)。

3. 等同性论证:需与同品种三类器械对比,涵盖适用范围、工作原理、材料、性能指标及生物学特性等维度。若存在差异(如材料变更),需通过额外测试或文献数据证明差异不影响安全有效性。

类别调整后的医疗器械能否采用自身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图2)

结论

医疗器械分类升级后,采用自身临床数据作为同品种证据具有明确的法规和技术可行性,但需以数据充分性、适用范围一致性及风险可控性为核心前提。注册人应严格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系统整合历史数据并开展针对性分析,以确保升类后的临床评价结论符合监管预期。通过合理利用现有资料,既可避免重复研究资源浪费,又能加速产品升级进程,最终实现患者受益与风险控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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