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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免临床评价产品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来源:医疗器械注册代办 发布日期:2025-02-21 阅读量:

一、法规框架与核心概念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路径分为两类:免于临床评价和需开展临床评价。其中,免于临床评价的产品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非免临床评价产品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图1)

1. 产品工作机理明确、设计成熟,同类产品多年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

2. 通过非临床研究(如实验室测试、文献分析)充分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于非免临床评价产品(即未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或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产品),其临床评价路径需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同品种临床数据评价临床试验,核心依据是能否通过现有资料充分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二、非免临床评价产品的判定逻辑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非免临床评价产品的临床试验必要性需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1. 同品种产品的可及性与数据合法性

- 情形1:存在已上市多年、与申报产品相似的同类产品,且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其临床数据(如公开文献、授权使用的临床试验报告)。此时,企业可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完成注册,无需开展临床试验。

- 情形2:虽有同类产品,但无法合法获取其数据(例如涉及商业机密或专利限制),或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与同类产品存在显著差异,则需开展临床试验。

2. 创新性医疗器械的特殊考量

对于具有创新设计或技术突破的产品(如新型材料、新作用机理),即使存在部分同类产品,若创新点可能影响安全有效性,需单独针对创新部分开展临床试验,或设计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例如,某新型心血管支架在结构上优化了涂层技术,需通过临床试验验证其降低血栓风险的效果。

3. 非临床证据的充分性

若企业通过实验室研究、动物试验等非临床数据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且审评机构认可其证据强度,可豁免临床试验。但实践中,此类路径的适用性较窄,通常需结合同品种数据或专家论证。

三、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具体场景

根据多份技术指导原则和案例,以下情形下非免临床评价产品必须开展临床试验

1. 无同类产品参考:申报产品为全新品类,市场上无已上市产品可对比,且无法通过非临床数据充分验证安全有效性。

2. 数据不充分或存在争议:已有文献或同品种数据不足以支持产品宣称的性能,或审评机构对现有资料提出质疑。

3. 适用范围或技术特征超出豁免条件:例如,某体外诊断试剂虽在免临床目录内,但其检测靶标或适用人群超出目录描述范围,需补充临床试验。

四、替代路径: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实践要点

对于可通过同品种路径完成评价的产品,企业需遵循以下步骤:

1. 精准匹配同类产品:从结构组成、工作原理、材料、适用范围等维度,选择与申报产品最接近的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对象。

2. 数据合法化与差异分析:获取对比产品的注册资料、临床文献、不良事件记录等,并分析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若差异可通过非临床研究(如性能测试、生物相容性试验)证明无负面影响,则可避免临床试验。

3. 提交完整证据链:包括对比表、支持性资料(如注册证、说明书、测试报告)、差异分析报告等。

案例说明:某企业申报一款二类超声成像设备,其核心技术参数与某已上市产品基本一致,但增加了AI辅助诊断功能。企业通过对比原有设备的临床数据,并补充AI模块的算法验证和少量临床病例数据,最终通过同品种路径完成注册,无需开展大规模临床试验。

五、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1. 错误理解“免临床”范围:部分企业误将“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等同于“无需任何临床证据”,导致注册被驳回。实际上,免临床评价仍需提交对比资料和差异分析。

2. 忽视数据授权合法性:使用同类产品数据时,若未获得原厂授权或未注明数据来源,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3. 低估创新点的影响:对产品改进部分的评估不足,例如未考虑新材料的人体相容性,可能被要求补充临床试验。

六、结语

非免临床评价产品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本质上是基于风险与证据的权衡。企业需紧密结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及技术指导原则,优先通过同品种路径降低注册成本。对于创新型产品,建议早期与审评机构沟通,明确临床证据要求,合理设计试验方案。随着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持续关注国家药监局和器审中心的更新文件,是确保注册成功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 《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1号通告)

3. 《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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