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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E的报告范围可以由“临床试验方案”来规定吗?

发布日期:2024-11-06 阅读量:

模拟案例:

临床试验方案中进行了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简称SAE)的规定,SAE是指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不良医学事件:1)死亡;2)危及生命;3)致癌、致出生缺陷;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

可能是为了避免低质量、高频次、不必要的报告,方案后续又进行了补充说明:因医疗常规操作所致的留观或住院、医保报销原因和/或自身方便原因而发生的住院、预定的择期住院治疗或手术、或未得到研究医生同意而发生的住院不认为是 SAE。

对此,有的伦理委员认为存在合理性,也有的提出异议,认为应该严格执行SAE的定义和报告标准。在方案中规定不属于SAE、不需要报告的情形,合理吗?

SAE的报告范围可以由“临床试验方案”来规定吗?(图1)

参考意见:

SAE是否需要报告标准不是根据“原因”来定,而是根据“结果”。只要是在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了死亡、危及生命、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导致残疾或出生缺陷等“结果”,都符合SAE的定义,也属于需要报告的范围。

如果因为“原因”而不对“事件”进行报告和分析,不仅可能丧失医学新发现的机会,而且会使研究参与者处于更不确定的风险之中。在进行相关性分析之前,研究者其实常无法判断某“结果”是否由某“原因”而导致。由申办方来汇总多中心SAE进行分析,这是有利于发现相关性的。

在此案例中,“医疗常规操作”是否与试验干预直接或间接有关,“自身方便原因”究竟是否与试验干预有潜在关系,这些都应该进一步细化、结合实际情况,否则是难以判断的。

例如,如果多中心都不约而同地发生诸如失眠多梦或情绪易变等精神类疾病症状,而自以为是“自身方便原因”而住院,那么这种“不约而同”是否可能是试验干预所导致的?如果研究者认为不属于SAE、不需要报告而未进行报告,那么这类症状及副作用是否被刻意排除了?

在方案中,不应出现案例情形的表述,只需要判断不属于SAE定义时不必按SAE报告即可。而判断的依据,应该是SAE的定义。在研究者手册中可能会有针对相关性的已知证据的表述,但对于未知可能,也不应一概排除。如果依据科学依据和临床前研究的结论,应该是可以将SAE分为预期SAE和非预期SAE(其中包括药物的susar),着眼结果进行原因的分析,而不是由研究者或申办方首先判断原因后再决定是否报告。

如果要提高方案的实施效率,可以规定预期SAE的报告时间周期,根据风险程度和跟踪频率来提出每月或每季度汇总报告、或与研究进展报告一起定期报告;对于非预期的SAE则按要求快速报告并及时汇总分析、反馈。

因此,对于方案中的“……不认为是SAE”的这段表述可以直接删除,以免不必要的理解歧义和实施困境。按照SAE定义的范围来判断和报告,才是规范、合理的,同时,对于SAE报告的更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管理,也是值得鼓励的。而这不应该通过方案来试图更改SAE的定义,而是在报告方式和时间周期、分析汇总等方面进行具体优化,提高对安全性信息的处理能力。

作者:白云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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