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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审查委员会多少个人才合适?

发布日期:2024-10-15 阅读量:

机构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时,在满足背景、性别、单位来源等组成要求后,还会面临一个问题:多少人才合适?

伦理审查委员会多少个人才合适?(图1)

一般而言,本机构来源的伦理委员尤其是科学背景的人都不缺,有人认为若从机构开展研究的专科范围来看,应该具有相关专业的专家,包括有些涉及受试者安全和救治的专家也很重要,应该列入考虑。因此,心血管、呼吸、麻醉等专家可能就被纳入伦理委员了,包括具有临床试验经验的肿瘤方面专家,也常是热门人选。

机构外的伦理委员就更具有一定难度。如果只有一位,万一他又不来开会(可能有个人精力和单位影响等诸多因素在此不讨论),不积极参与审查工作,常态工作就会存在明显问题,甚至伦理会议法定要求无法满足。因此,有人提出,对于机构外的伦理委员,包括社会人士、或代表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的专家,在同一个代表类别都应该有2名以上的伦理委员。

从这两方面来测算一下,法规要求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是不少于7人,但实际上,经常在11名以上,而且随着个别委员难以出席会议、个别达不到会议出席率的委员又难以被替换,伦理委员的人数还会不断增加。15、17、19,超过20也似乎正常了。

接下来的办法就是伦理审查委员会分组,有的是把医疗器械和药物临床试验分开,有的是把注册类临床试验和其他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分开,以不同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组别进一步具体对应。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设立候补/替补委员。某个委员无法出席的时候,就让候补/替补委员上,貌似也解决了到位委员要求的问题!

但这两个办法都不约而同地存在一个问题,即“分母”怎么算?

全体伦理委员的人数要不要把不同组别的都计算进去?——若某一组开会就只算本组,那么其他组的伦理委员为何不算?

或者,候补/替补委员究竟是不是正式的伦理委员、要不要计算进去?——若是,那平时为什么可以不出席,若不是,那参会出席又不能投票,岂不是还是没起到作用?

于是,机构不得不再细化规定如何如何,怎样怎样……尴尬的是,在法规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形下,针对保证伦理委员出席率而采取的增加人数、分组对应、安排候补/替补等具体做法都在严格意义上缺乏“正义性和公平性”,在伦理委员之间会更加加剧"饥饱不均"和“鞭打快牛”,纵容“滥竽充数‘和"素位尸餐",后续的解决方法若还是“扬汤止沸”,伦理办公室必定会在行政资源上透支并不断降低伦理审查质量。

那么,回到工作本质上反思,伦理审查委员会最合适的委员人数,应该建立在一个前提上来讨论:如果伦理委员本身没有履职的时间精力,就不应该被聘任。例如,假设伦理例会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三下午,张三主任在周三下午有门诊,机构层面就应该协调,要么张三主任的门诊时间改为周四或其他时间,要么由具备出席条件和资质的李四主任来担任伦理委员。对于院外的伦理委员,同理,但应该可以有更多的灵活度,适当考虑增加同类别的院外委员。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从组织效率和质量的角度来看,最合适的伦理委员人数应该是9-11人(包括伦理秘书在内)。而为这个“基础”要落实工作措施,应该从机构层面才能更好解决。否则,伦理委员的出席率、参与度、预审材料的情况仍然会不尽人意,伦理审查工作仍然可能流于形式,甚至在“伦理意见不符合伦理”的情形下,比“没有伦理审查”更糟糕。

作者:白云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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