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律师顾问可以担任伦理委员吗
发布日期:2024-03-08 阅读量:次
问题:医务管理部门处于医疗纠纷处理、与外单位合作的协议审核和法务咨询等需求,通常都会聘任律师顾问。医院组建伦理审查委员会时,也需要有律师,那么,这位律师顾问是否合适担任伦理委员呢?
分析:
第八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首先要辨析的是伦理委员要求的问题。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建所要求的是“法学”领域的专家,通俗表达可能会直接对应说“律师”。所以,选聘时应瞄准法学专家来设定岗位任职条件。一般而言,具体的参考做法有:
1.具有法学领域的高级职称,提供资格证书,填写简历情况说明;
2.或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法学实践经验及能力,提供其撰写的典型案例总结及工作专长表述,填写简历情况说明;
3.根据伦理委员选聘SOP,请拟聘伦理委员评估自身具有专业能力并符合任职条件,签署承诺书,内容包括遵守伦理审查工作的规则、事先说明利益冲突情形并在必要时回避,认真履行职责,如实提出本专业背景的意见等。
情形一:
如果某律师仅为持证上岗的合法“律师”,却没有达到”法学专家“的能力和资质,或其专业领域所擅长的方面无法适用到医学研究领域的法学问题,那么,该律师就没有达到以法学专家担任伦理委员的条件。
情形一的变化情况1:
若律师虽然职称不高、年纪不大,但实践经验丰富,能力卓越,如果有客观依据说明他可以作为法学专家来担任伦理委员,应该也是可以的。后续还可以试用,还有任职考核,无法履职的也可以解聘。
情形一的变化情况2:
如果某律师虽然没有达到“法学”专家的能力和资质依据,以“非机构的社会人士”的身份来考虑,与医院也没有聘任律师顾问的关系,又是可以担任伦理委员的。
不过,这样的话,以后开会参与讨论和投票时,不应代表法学背景的伦理委员,而是外单位背景的伦理委员。
情形二:
如果某律师具有法学专家的能力和资质,对卫生行业和医药科技领域的现实背景和存在问题有必要的了解,有任职伦理委员的意愿和时间精力等条件,该律师可以被聘任为伦理委员。
情形二的变化情况:
不过,若某律师已经和医院签署法律服务协议的情形,会涉及到利益冲突的判断、服务费用的支付范围和伦理审查劳务补贴标准执行问题。
可能需要考虑的细节包括:
(1)在签署法律服务协议后,律师与医院构成了这方面的“劳务”聘用关系,进而可能会在审查某些研究事项时,存在履职时间和精力占用、利益关系及利益冲突的考虑等。
(2)如果法律咨询服务的内容不仅包括医疗合作协议签署、医疗纠纷案例诉讼等内容,还包括科研课题和临床试验合作协议的法务问题咨询,那么在伦理审查劳务补贴方面可以会存在工作报酬“内容”可能重叠部分。临床试验项目也可能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审查、研究参与者补偿计划、研究成果发布形式及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
当然,如果不存在这些问题,或问题已有妥善的解决措施,聘任某律师作为“法学专家”的伦理委员,也是可以的。但若存在法律顾问的“劳务”聘用关系,就不在适合以“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身份来担任伦理委员。
情形三:
由医院法务部门具有“法学”专家的能力和资质的人员来担任这方面的伦理委员,代表法学专家。
情形四:
由高校(包括与附属医院不同法人的医学高校)法律系等具有“法学”专家的能力和资质的人员来担任伦理委员。但应只代表法学专家,或只代表机构外的社会人士。这应在组建伦理审查委员会时就确定身份代表。而不是可以每次会议时都随机切换身份,或一个委员代表双重身份。
此外,非常值得提醒的是:
伦理会议时,每个不同代表身份背景的伦理委员都应有参会,这样才能让不同的视角综合、融合。因此,当某个代表角色的人数过少(甚至只有1名委员)、时间精力难以履职时,应聘任2名以上的委员。例如,机构外的社会人士、法学专家等。
作者:白云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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