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者能够改动病例报告表(CRF)中的数据吗
发布日期:2023-11-27 阅读量:次
最近,听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讨论,申办者能够改动病例报告表(CRF)中的数据吗?
大家一定知道CRF填写是研究者的职责,申办者怎么能够改动CRF中的数据呢,即使研究者CRF填写错误,不也应该是由研究者自己修改吗?所以第一反应肯定是:不可以。
但如果你仔细阅读中国2020版GCP,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是这样描述的:申办者应当有书面程序确保其对病例报告表的改动是必要的、被记录的,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研究者应当保留修改和更正的相关记录。
ICH GCP也有类似的描述:4.9.3 Sponsors should have written procedures to assure that changes or corrections in CRFs made by sponsor's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s are documented, are necessary, and are endorsed by the investigator. The investigator should retain records of the changes and corrections.
既然GCP如此规定,则说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办者是可以改动CRF中的数据。具体来说还需要追溯到使用纸质CRF的年代,如下图所示,在一个2002年开展的临床试验中,数据管理员收集到的一页CRF如下:
上图中妊娠试验的日期明显是错误的,从临床试验开展的时间和同一页CRF中研究者填写的生命体征和心电图的日期可以推断出,妊娠试验的正确日期应该是2002年2月2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办者“有书面程序确保其对病例报告表的改动是必要的、被记录的,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则申办者的数据管理员就可以将妊娠试验的日期修改为2002年2月2日,我们通常称之为“自证明更正(Self Evident Corrections)”。
根据GCP的要求,自证明更正的前提是申办者需事先制定书面程序如SOP来规定在哪些必要的情况下,申办者可以通过哪些操作来改动CRF数据,并留下哪些记录。
其中,必要的情况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即申办者的数据管理员通过已经收集的CRF数据和其它试验信息可以确定CRF中的数据错误,并基于一定的规则可以推断出正确的数据是什么。例如上图中生命体征和心电图都是采集于2002年,这个试验的实施时间也是在2002年,则可以推断出正确的妊娠试验日期也应该是2002年。
具体操作流程必须能够体现:申办者的修改得到了研究者的同意,并被记录,而且相关记录被保存。
1、申办者应事先和研究者约定好在什么情况下申办者代表可以基于什么样的规则来修改CRF中的哪些数据,记录约定的文件一般称之为《数据处理约定Data Handling Convention》,申办者代表和研究者应共同签署这份文件。
2、在试验进行阶段,如果遇到以上约定的情况,申办者代表就可以修改相应的CRF数据,但应先完成一份文件《自证明更正Self Evident Corrections》,记录更正的原因和被更正的数据,并获得研究者的签字认可。
3、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保留修改和更正的相关记录,包括签署后的《数据处理约定Data Handling Convention》和《自证明更正Self Evident Corrections》。
从本质上来说,自证明更正也是一种CRF修改的方法,是申办者在获得研究者同意后对CRF数据的修改。其它CRF修改方法都是由研究者自己修改,例如:
1、研究者发现CRF填写错误后自己进行修改
2、监查员发现错误后告知研究者,由研究者进行修改
3、数据管理员使用数据质疑的方式,由研究者通过回答数据质疑的方式进行修改
之所以允许申办者自证明更正,其目的是为了加快数据处理的进程,因为在使用纸质CRF时,数据管理员收到纸质CRF后,如果通过数据质疑来修改CRF,耗时会比较久。而目前临床试验中基本采用EDC收集数据,一般就不会采取这种方式来修改CRF了。因为在EDC中解决数据质疑还是非常高效和快捷的。
通过以上讨论希望大家能够进一步理解学习法规的重要性,我们需要读懂法规的每一项条款,并知道如何将法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操作流程来指导工作实践。
来源: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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